会员是协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注册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协会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协会是民间团体组织,其活动费用主要依靠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支持和资助。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按时主动交纳会费,体现出会员的组织观念,同时也体现出协会的凝聚力。
黑龙江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黑龙江省跆协)自2008年起为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跆协)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为了规范和推动跆拳道项目的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的规定,在参考国内其他相关协会会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请本协会的会员遵照执行。
一、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50元/人•年。
2、外籍会员:100美金/人•年
(二)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1、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1000元/年(指各地市级协会)
2、专业性团体会员:1500元/年(指各道馆、道场、训练中心)
二、缴费办法
(一)个人、团体会员入会时需缴纳会员费;
(二)各团体会员须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交到省跆协汇总;
(三)个人会员须于入会时按年度交纳会费,并由所属协会进行有效登记,然后逐级上缴至黑龙江省跆协转交中跆协。
(四)离退休、残障会员可减免会费,但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省跆协研究后,酌情予以减免。
(五)汇款方式: 黑龙江省跆拳道协会 工商银行和平支行 3500 0503 0902 0110 243
三、会费的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跆协统一管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社会跆拳道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2、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跆拳道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3、用于举办相关跆拳道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4、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5、用于补充黑龙江省跆协会员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单位用品等的开支;
6、用于与跆拳道事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开支。
四、会费的管理
(一)黑龙江省跆协官方媒体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各地、各单位会费的收缴情况。
(二)为支持协会的工作,协会鼓励有能力的团体会员多交会费,并将对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竞赛、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服务,所有会员均要同时持“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证”报名,否则不能享受会员待遇。
(四)协会将加强对会费的监督与管理,提高使用率,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
五、本办法自2008年6月4日起施行并报中国跆协备案。特殊情况由黑龙江省跆协报中跆协研究另定。
黑龙江省跆拳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