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跆拳道竞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和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跆拳道协会、地方跆拳道协会、运动队和竞赛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竞赛组委会依据本条例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及官员、俱乐部、承办单位等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遵循及时、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竞赛组委会下设的专门机构——竞赛赛风赛纪督察小组(以下简称督察组)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竞赛承办单位发布。督察组在接到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长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 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竞赛组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中国跆协在核实违规违纪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包括:
(一)提醒(白牌)
(二)警告(黄牌)
(三)严重警告(红牌)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停赛;
五、停止或取消参加竞赛的资格;
六、取消比赛成绩;
七、撤销或降低相应的技术等级;
八、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九、终生禁赛。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  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中国跆协有关条例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运动队、参赛单位、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督察组核实,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有侮辱性语言、使用暴力手段、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摔头盔、静坐示威等不良方式的,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除临场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还将禁止参加下一年度的该项赛事,并对其所属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在比赛中或竞赛期间,凡运动员对裁判员、官员及竞赛相关工作人员有暴力性或侮辱性违纪行为者,将禁赛一年,并对其所属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九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纵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2000元、停赛5场直至取消本次竞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0-5000元、取消参加本次竞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裁判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貌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第二次将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对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还将依据情节给予罚款2000-5000元、停赛1年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扰乱赛场秩序、做下流手势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取消在中国跆协注册的资格。
第十三条  在比赛过程中,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有暴力性或侮辱性行为者,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本次比赛的工作资格,罚款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中国跆协还将给予追加处罚。对临场裁判员有上述行为者按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按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所在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组)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由技术代表审核后,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定。

第五章  兴奋剂、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进行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对该运动员给予停赛2年的处罚;如一名运动员有两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给予终身停赛处罚;如1年中,某队有两名(含两人)以上队员检测结果为阳性,除给予当事运动员处罚外,还将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停赛1年。
第十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它理由拒绝继续比赛,造成比赛延误超过3分钟一律按罢赛处理。给予罢赛运动队所属单位罚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办比赛、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终生禁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六章  其它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八条  比赛服装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规定的服装(不符合大会规定的赞助服装及装备),衣着不整、形象不佳的,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损坏公物和场馆比赛设备、器材者,需按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二十条  在竞赛期间出现行贿受贿的,经督察组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予者处以停赛1年直至终身停赛的处罚,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参加赛前联席会的领队、教练员和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不良评论,不得在赛后向媒体公开指责裁判员,不得发表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参予者、赞助商的不良评论。对违规违纪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或停赛1年,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饮酒,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裁判员1年内不安排裁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者,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由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全国性跆拳道竞赛。违规违纪行为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但要依据从重原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处罚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竞赛组委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罚款必须在30天内上交中国跆拳道协会,逾期不交者不能参加下一次竞赛。
第二十七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取消参加竞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督察组可参照本条例或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