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竞赛赛风赛纪督察组工作办法

为确保跆拳道竞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公正文明,加强对竞赛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竞赛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  竞赛赛风赛纪督察组(简称督察组)是组委会的组成部门,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在本项目竞赛委员会(简称竞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督察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竞赛工作全面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竞委会有关端正赛风赛纪的文件指示精神,检查落实竞赛业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创造干净、公正、文明的竞赛环境。
第三条  督察组重点负责对竞赛有关业务和赛风赛纪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竞赛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及与赛风赛纪相关的问题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对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裁判员的工作情况、运动队的赛风赛纪问题,以及影响竞赛公正性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对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四)完成竞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督察组的工作内容和办法:
(一)督察组发现竞赛过程中有问题,可立即对有关事和人提出劝告、警告或者批评;对重大问题将采取会议研究、调查听取意见、检查有关记录等措施,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竞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督察组对仲裁委的审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仲裁委的审议存在问题,可要求其重审。发现仲裁委员存在严重偏袒行为,立刻建议竞委会给予处罚;
(三)督察组派代表参与监督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发现临场裁判员选派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督察组一旦发现裁判员之中有人互相做工作,进行利益交易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发现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偏袒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督察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通过会议研究、个别谈话、调查取证等手段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察组的工作受竞委会的领导和监督,督察组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按照赛区管理规定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督察组员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同时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敢于工作,严格要求;
(二)监督和检查不影响竞赛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具体干涉仲裁委和裁判员正确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不改变仲裁和裁判员的判定结果;
(四)工作谈话必须留有文字记录;
(五)一般应有2人以上(含2人)执行监督工作;
(六)每天应有业务工作记录;并于竞赛结束后3天之内向竞委会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